《暫行規定》明確,第二職業可以由單位安排,由人才、技術市場等中介機構介紹,也可以自行聯系。從事第二職業,允許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利用在本職工作中積累和掌握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擴展數據
建議區分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的職責。雖然這樣的機構只有幾個,但是承擔著社會公益的責任,承擔著黨委政府賦予的責任。尤其是這類人員缺口較大的事業單位,在第二職業中,要妥善處理好個人與單位的各種關系,充分考慮單位管理人的難度,不要隨便發壹個文件,避免單位管理混亂。
同時,有關行政部門也要考慮對公益機構的工作指導,盡量取長補短,盡可能充分發揮這類機構的作用。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明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二職業暫行規定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從事“副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