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1條: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系。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減損締約雙方根據10月26日在羅馬簽署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或《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所承擔的現有義務。
(2)根據本條約給予的保護不得觸及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保護。因此,不得將本條約的任何內容解釋為損害這種保護。
(3)除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外,本條約不得與任何其他條約相聯系,也不得損害任何其他條約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