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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表演北京所規定的權利

依法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壹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

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使該表演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

自2012年6月20日外交會議開幕以來,來自154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和49個國際組織,***202個代表團721名代表經過長達7天的緊張討論、積極磋商,通過資格審查、條款修改等壹系列建設性工作,《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於2012年6月26日在京成功簽署,標誌著談判了近二十年的視聽表演者版權保護的國際新條約終於在中國北京修成正果。弗朗西斯·加利代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盛贊中國政府為承辦此次外交會議作出的貢獻。他表示,這是知識產權領域多邊合作的重大成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秉承富有建設性的北京精神,繼續推進國際知識產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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