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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標局下發的異議答辯通知書,不做答辯處理對公司會有什麽影響?錯過了答辯期限有什麽補救措施?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決定。

因此,從百奇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服務過的案例看來收到異議答辯通知書後,的確是可以選擇不答辯處理。但這樣無疑就等於喪失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整個案件將缺乏屬於自己壹方的陳述,從而使得商標局無法獲悉被異議人的情況,做出的決定將可能對被異議人不利。

(2)如果錯過了答辯期限,可以先等待商標局對該異議決定的下發。如果商標局做出了不予註冊的決定,那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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