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
第六條國家鼓勵開發新獸藥,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研制新獸藥,應當具備與研制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規範和措施。
新獸藥的開發應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可,並遵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第八條新獸藥的研制在臨床試驗前,應當向臨床試驗場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附新獸藥在實驗室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報告等臨床前研究資料。
研制的新獸藥屬於生物制品的,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評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研制新獸藥需要使用壹類病原微生物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在實驗室階段前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