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分兩級, 基層森林法院壹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壹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海事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等都壹級,其級別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