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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版權的意義?

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可以定義為作者享有的以數字化方式保存、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產生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做出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式使用作品的情況。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和中國2001年新版《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壹種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作者對數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那麽,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對作者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變、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等。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都應該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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