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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如何核定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2010),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參照納稅人享有的每股凈資產或者凈資產中與股權比例相對應的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1.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合計占總資產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估驗證。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 .參照同行業相同或類似條件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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