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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五不準內容全文

法律分析: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為確保將規範公證執業的要求落到實處,《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每壹個公證機構、公證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要加快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識產權、司法輔助等新型領域公證業務,深入開展公證便民利民活動,在確保公證質量的前提下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建設,依法規範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公證便民利民措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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