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是指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發生時,當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不制作網頁內容時,如果ISP獲知侵權,有義務刪除,否則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沒有存儲在ISP的服務器上,也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ISP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到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等。安全港原則包括兩個部分,“通知-撤銷程序”。[高級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