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進行調解;
2.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3、移交調解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5、對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訴前調解不需要多長時間就能立案。
如果訴前法院調解不成,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將在七日內立案。調解不成,就轉立案庭審查立案,時間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壹般不宜超過30天,即30天內隨時可以完成備案手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2條
先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如果調解合適,先調解,除非當事人拒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