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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和收費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數額或者價款,按比例分期繳納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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