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在於:(1)請求權基礎不同:是基於知識產權的基本絕對權,其請求內容是解除不利的權利負擔;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壹種基於侵權之債的債權,其請求內容是給付壹定的金錢以救濟權利人。(2)制度功能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是壹種不作為權,旨在恢復知識產權的完善狀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行為人支付賠償金,最終目的是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3)構成要件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或實現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無需考慮損害事實;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於侵權之債,必須具備侵權(或違法行為、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4)歸責原則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不需要侵權和主觀過錯的要件,因此不存在歸責原則的問題,更不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過錯。因此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沒有故意和過錯的,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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