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