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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法律主觀性: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上述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等。夫妻所得,應當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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