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四條(人身檢查和生物信息采集),人民警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進行檢查,采集其面部畫像、指紋、聲紋、虹膜圖像等個人身份識別信息,以及血液、唾液、尿液、毛發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收集的,可以強制檢查、收集。
第二十五條(信息采集、咨詢和獲取)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閱、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信息,通過技術監控采集公共場所、道路和網絡空間的信息。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認真保管和使用,不得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