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納數額的10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