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資產是不能隨意撤資的,股東壹旦完成出資義務,就成了公司的註冊資本,而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不能隨意抽回的。但是股東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將資金轉出,比如股權轉讓,另壹種分按時則是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