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根據這些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和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就必須通過中國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以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則可以不通過代理組織。
廣州吉銳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經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專業代理機構
負責國內外商標的註冊申請及商標變更等商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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