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個人的看法,首先要確定是否侵權,這要看原告和被告有沒有在第21類紙杯商品上註冊商標,1426906商標不是紙杯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如果被告註冊了紙杯這個商品上的完達山商標,那麽就不構成侵權,如果原告覺得被告的商標影響了他們馳名商標,可以爭議被告商標。如果雙方都沒有註冊紙杯這個商品上的商標,如果被告使用的時候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可以通過馳名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來處理。
至於賠償10萬元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原告因為侵權造成的損失和被告因為侵權而獲得多少收益來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