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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莘的起訴谷歌

2013年,王莘因作品《鹽酸情人》被谷歌中國網站的“圖書搜索”欄目提供下載,將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壹審判谷歌賠償王莘經濟損失5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谷歌公司提出上訴。2014年1月5日,北京市高院認定谷歌公司對他人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的復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故終審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認為,谷歌公司涉案復制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考慮到人民法院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著作權法》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而谷歌公司主張其復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被認定合理使用。但由於谷歌公司主張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谷歌公司因數字圖書搜索在美國被著作權人起訴受到知識產權界的廣泛關註。此案是國內首個作家訴谷歌數字圖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國內的審理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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