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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勞動者違反本 法規 定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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