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委托加工應當書面備案,二是委托加工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識的規定;(2)獲證企業(委托方)委托另壹獲證企業(受托方)生產同壹產品的,企業可選擇以下兩種標註方式:1,在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標註委托方名稱、地址和受托方名稱及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2.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的標誌和編號。(3)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受托方)生產委托產品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的標誌、編號。產品名稱:主視圖上應標註壹個簡潔易懂、真實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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