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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授予“主要作為表殼、顏色或兩者結合的標誌的設計”專利?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其中,在審查指南第81頁的最後壹段中,“主要作為標識”是指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使公眾能夠識別涉案產品和服務的來源。

2、它主要包括三個條件:

(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平面印刷品;

(二)為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的結合而作出的設計;

(3)設計主要作為標誌。

3.增加這壹規定的主要意義在於:盡量避免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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