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對註冊商標的標註有規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註)或者(r)。不方便標註的,應當在商品的包裝或者說明書等附件上標註。”我們可以在這條規定中看到兩層意思:1。註冊商標應標明。法律條文看似強制,其本意是妳是註冊商標就必須給公眾看。至於標註在哪裏,沒有限制,可以在商品上、包裝上、說明書上或者其他地方。2.註冊商標的標註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註冊商標的標註方式只有三種,即在註冊商標後面加四個漢字:1和“註冊商標”,2。“註”字,註外帶圈,3。單詞“r”和r以外的圓圈.任何其他方式都不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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