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此,著作權質權合同只有登記後才能生效,質權才得以設立,債權人才對折價、拍賣、變賣質權財產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