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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專利權壹次用盡而著作權可以連續使用?

專利權壹次用盡而著作權可以連續使用,是由於各自的特性決定的。

(1)專利權用盡,也被稱為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這壹原則的核心是: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壹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便於貿易活動的正常開展,防止專利權對國內商品的市場流通造成阻礙。

(2)著作權可以連續使用,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永久性 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這項規定表明,不僅在作者生前,而且在作者去世以後,法律永遠禁止非作者強行在作品上署名、刪除作者署名、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包括對作品標題的修改)以及對作品進行有悖作者原意、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和篡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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