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的,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2000-05-16)《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向國家或其他納稅人支付的土地轉讓價款,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 妳公司購買的土地屬於企業的無形資產,可以在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稅前扣除。無形資產攤銷不以是否使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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