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出版權是版權財產權的壹部分,是復制權和發行權的結合體。它最初屬於作為原著作權人的作者,是壹種可以依法處分和依法轉讓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沒有明文禁止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也可以依法給予被許可人再授權,即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第二人發表或者獨占發表相應的作品。
著作權(英文名:Copyright)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版權是壹種知識產權,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作品。
使用權是指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本質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比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