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根據以上規定,為了以後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品牌、最大化得享受商標專用權,我們建議您盡快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變更所需材料:
1.執照副本復印件(註:變更後的執照,兩份蓋公章);
2.由事務所制作好的合同、委托書、申請書(兩份蓋公章)
3.提供工商局蓋章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變更公司名稱才需要其他則不需要)
4.商標證書的復印件(兩份蓋公章)
時間:
1. 30個工作日左右官方受理;
2.6-8個月審核完成
3.費用:8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