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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有哪些?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可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可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和應收賬款等權利可以質押,但這些權利不能涵蓋所有可以質押的權利。根據實際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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