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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哪些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三級。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案件中設立的審判機關,不按行政區域劃分,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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