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