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貿易作為壹種新興事物,是在世界的貿易、技術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其發展還不夠成熟,數字貿易對基礎設施、技術進步以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要求都會較高,然而現階段的法律法規可能滯後於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從而會對數字貿易的推進和發展過程造成壹些阻礙,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形成了數字貿易壁壘。USITC(2014)中對於數字貿易壁壘進行了明確清晰的分類,將貿易數字壁壘分為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限制、數據隱私和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保護、不確定的法律責任規則、審查和海關措施這七大類,並且分別對於每壹類數字貿易壁壘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有很多學者從這七個方面對數字貿易壁壘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研究,其中大部分學者將研究的重點放在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限制、數據隱私和保護要求、知識產權侵權這幾個方面。另外也有研究人員針對“數字鴻溝”這壹概念進行研究,主要通過信息是否缺乏、互聯網的普及程度、社會發展情況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維度來研究各國之間、各地區之間由於數字貿易所產生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