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委托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管理、運用和處分合法擁有的資金;
(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委托,即委托人將其自有的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進行管理、使用和處分;
(三)受委托從事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理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
(五)承辦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公司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
(七)托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信用調查、經濟咨詢;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慈善信托業務;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按規定可以使用的資金,可以用於同業拆借、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
(1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同業拆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