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我國專利保護法實施後,商家不得在專利侵權後再次銷售侵權產品或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保護法實施後,商家不得在專利侵權後再次銷售侵權產品或承擔侵權責任。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不代表不承擔任何責任,構成這樣的情況,應當停止。1.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是指用戶或銷售者通過合法的購買渠道、正常的銷售合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2.還是要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明知其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下,不得再次銷售,否則就構成侵權。
  • 上一篇:為什麽中南海新華門並不禁止拍攝,反而壹些其他地方倒不行
  • 下一篇:無錫立信致遠專利代理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