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3、《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4、(壹)匯票、本票、支票;
5、(二)債券、存款單;
6、(三)倉單、提單;
7、(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8、(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9、(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10、(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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