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北京青創鑫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236280號“烏珠木都”(以下簡稱申請商標)商標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商標編號商標局引用的4990291(以下簡稱引用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將申請撤銷引用商標或將該商標轉讓給申請人。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進行初步審定。
通過審理發現,在審理時我們沒有收到被引用商標的撤銷或者轉讓材料的情況下,該被引用商標仍然是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們認為,與引用商標的漢字“吳都”相比,“吳都”的商標申請文本結構相似,含義無明顯區別。如果與肉類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共存,容易混淆相關公眾。因此,兩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們決定如下:
駁回復驗商品的商標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