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於沒有產權的房子,法院會分割房產的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尚未完全擁有的財產,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歸屬,取得房屋的壹方只能取得使用權和有限收益權,並對另壹方進行補償。如果後來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定房屋產權。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其為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權屬法律關系明確,人民法院只要完善權屬登記手續,就可以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對房屋進行權屬、分割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