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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競業限制補償標準

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是通過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來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壹種手段,包括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對於在職員工來說,競業禁止是壹種隱含的法律義務,而對於離職人員來說,則必須來自於競業禁止協議的設定,而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壹般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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