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權變動過程中,行為人有兩個法律行為,即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處罰行為的原因行為。兩種行為有各自獨立的意思表達和行為模式,是兩種行為,所以是相互分離的。區分原則的基礎是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離。負擔行為是壹種債權行為,壹般通過壹個債權合同來實現,而處分行為是壹種物權行為。動產物權變動通過交付實現,不動產物權變動通過登記和公示實現。其中,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兩者是分離的,相互獨立的。這就是區分原則。正因為如此,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這就是抽象原則,我國壹般稱之為“物權行為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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