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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業行為的主要內容

即許可方通過某種方式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的出口。從實際情況上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禁止被許可方合同產品出口;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出口的國別或地區;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的出口量;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的出口價格;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的出口渠道;規定被許可方合同產品的出口必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同意。

不過,在以下三種條件下,限制被許可方合同產品出口的國別或地區壹般被認為是正常的,不屬限制性商業做法之列:

禁止向許可方已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合同產品;禁止向許可方與任何第三方間已有獨占許可合同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合同產品;禁止向許可方已有獨家經銷商的國家或地區出口被許可方的合同產品。 即許可方或者禁止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被轉讓的專有技術,或者必須繼續支付費用,才允許繼續使用該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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