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轉入監督程序的案件,即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審理,直接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支付令,要求債務人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反對支付令,支付令將是可執行的。
2.調解解決糾紛的案件,即人民法院認為民事糾紛爭議不大,當事人在立案前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開庭審理,由法官或者合議庭主持,通過法庭調解解決糾紛,審結案件。
3、除上述情況外,人民法院對於受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無論是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都需要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