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知識產權可以向海關申請備案保護: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註冊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這裏“知識產權權利人”指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註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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