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目前未規定侵權商品銷售者有合法來源抗辯事由,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著作權侵權的銷售者能否適用“合法來源”抗辯,以及如何適用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如果銷售商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麽其前提是能夠證明合法來源抗辯的,但是不能夠得出:能夠舉證合法來源,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