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