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優惠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壹般居民企業25% 小型微利企業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10% 。
2、增值稅
月銷售額3萬元(季9萬元)及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同時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稅。
3、印花稅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4、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4-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5、殘保金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