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新《公司法》沒有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上限,只是規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盡可能進行評估作價(不能高估或者低估價格)。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加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許多不必要的國家幹預的規定,取消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度,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建設作用,為進壹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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