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另壹方的支持。毫無疑問,已實現的經濟利益應當作為夫妻雙方已經分割,但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