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1、故意傷害(刑法第234條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刑法第245條)3、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條)4、重婚(刑法第258條)5、遺棄(刑法第2665438條+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