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形式,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它貼近群眾,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適應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發展的需要而設立的,其主要任務是調解本轄區內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的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制止群眾性的械鬥和群體性上訪,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 第十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設立:
(壹)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科)備案;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